新闻资讯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资讯
头条
工作站 | 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系列讲堂第四期线上举办
发布时间: 2021-6-30 10:15:49

6月29日下午三点,深圳市时尚文化创意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系列讲堂第四期在线上成功举办。协会邀请到深圳市专利协会副会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家孙建岐老师分享《时尚企业的原创设计保护》.


孙建岐会长(左)、常务副秘书长刘嬑瑄(右)


孙建岐老师首先分享了品牌企业的竞争优势在于拥有线上线下门店以及产品差异,随着而来的新挑战,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随着而来。孙会长紧接着又为大家讲解著作权法在时尚创意行业里的重要作用。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有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的人。或者有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人。还包括有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原理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的人。




孙会长对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做了详细的讲解,所谓独创性,即智力成果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且该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够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往往表现在线条、色彩的运用上,但我国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均未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有明确说明。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除非是一些简单随意的涂鸦,具有“一定审美和艺术高度”“平面的或立体的”艺术作品,一般情况下都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最后,孙会长总结原创设计只有转化为法律化的知识产权,才能得到保护;对于时尚创意企业而言,著作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权也是重要的权利类型;著作权对应于原创产品本身的保护,成本地,期限长,申报手续简单;反不正当竞争中,尤其是知名商品的混淆行为,对于线下门店的保护,可作为有效选择之一;著作权的保护,虽然法律上不要求必须登记;但是,为便于后续的维权举证,权属、时间等,建议对重点产品进行权利登记。

Tips


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弄虚作假,或者把他人的产品或服务套用在自己的身上,导致消费者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
SFCA-2014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明浪路3号903室
邮箱:sfca2014@163.com QQ:3039137896
电话:0755-23773594 / 18923796929


     


Copyright © 深圳市时尚文化创意协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342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