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时尚文化创意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Fashion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FCA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深圳市从事时尚文化创意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深圳时尚文化创意行业自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搭建时尚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平台,培育时尚文化创意人才,提升深圳时尚文化创意产业层次水平,带动时尚文化创意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宁路与浪琴路交汇处城市俪人工业园1-8层(浪琴路11号)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开展时尚文化创意行业的战略研究、定期推出研究成果和行业动态,供政府相关部门和时尚文化创意企业参考应用;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三)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且不得低于9个。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应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队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三名监事以上,包括一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向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本写hi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时尚文化创意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时尚文化创意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协会(商会)党组织主导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体制,设立行业自律机构,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行业自律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负责人(设立行业纪委的由纪委书记)兼任。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