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

您当前位置:首页 >> 产业政策 >> 产业政策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 2015-5-20 10:52:09

来源: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


为落实《深圳市龙华新区党工委 管委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深龙华发〔2012〕6号),进一步加快大浪时尚创意城的建设,提升大浪时尚创意城时尚产业发展水平,推进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措施。


一、规划建设大浪时尚创意城


第一条  本措施所称大浪时尚创意城是指大浪石凹片区发展单元,位于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北部,东临茜坑水库,北依大坑、石凹水库,东、西、北三面均以基本生态控制线为界,南面以机荷高速公路为界,总面积约4.59平方公里。本措施所称时尚企业是指在大浪时尚创意城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高端品牌服装服饰、黄金珠宝、鞋帽皮具、钟表或其他相关时尚产业的企业。
第二条  以高水平的城市规划引领大浪时尚创意城发展。以国际化创意城区为标杆,高水平、高标准规划大浪时尚创意城空间布局和配套设施,将大浪时尚创意城打造成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城区和国际化时尚创意城区。
第三条  加快建设大浪时尚创意城时尚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在大浪时尚创意城内投资建设时尚产业配套载体,创新资源联动机制和专业化创新协作体系,为时尚产业提供创意、展示、咨询等功能的配套服务,为时尚中小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增强大浪时尚创意城时尚要素的集聚力和辐射力。

第四条  支持大浪时尚创意城内旧工业园区按规划改造升级。对成功改造升级为新区认定的总部园区的改造主体,拆除重建类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000元,最高1000万元;功能改变类项目,按改造后的总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支持200元,最高200万元。对时尚创意城中旧工业片区整体改造升级为时尚创意企业集聚园区,经新区认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加快时尚产业集聚


第五条  鼓励时尚企业总部集聚。对已入驻服装集聚基地的22家企业,在新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将企业总部迁入大浪时尚创意城的,经新区认定,自迁入之日起三年内,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总额的50%分年度给予支持,总额最高6000万元,每年度不超过3000万元。其它新注册或迁入的时尚总部企业,按新区有关总部经济政策执行。
第六条  加快22家已入园时尚企业建设及迁入。对已入驻服装集聚基地的22家企业,企业总部尚未迁入的,2014年底前建成运营,在新区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予以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2015年建成运营,在新区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2016年建成运营,在新区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予以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引导、支持时尚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大浪时尚创意城内新引进注册的时尚企业,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同时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新区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支持;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同时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含)以上的,经新区认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只可享受一次。
第八条  支持无自有办公用房的国际、国内品牌企业和机构入驻大浪时尚创意城。对国际、国内品牌在大浪时尚创意城新注册的企业和机构,并在大浪时尚创意城购置办公用房,经新区认定,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支持,最高1000万元;在大浪时尚创意城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连续租金补贴(下同),2014年底前给予80%租金支持,2015年给予50%的租金支持,2016年给予30%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50万元。

第九条  扶持小微时尚企业和工作室。在大浪时尚创意城新注册的小微型时尚企业及工作室,经新区认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2014年底前给予50%租金支持,2015年给予30%租金支持,2016年给予20%租金支持,每年最高20万元。对获得深圳市“创业资助计划”的小型和微型时尚企业,给予市“创业资助计划”资助资金20%的配套支持。培育一批素质优良、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三、提升时尚企业创新能力


第十条  重点支持时尚企业自主创新和研发设计。对经新区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建设总投入的50%,最高40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时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加大力度支持时尚企业开展协同创新。鼓励时尚企业和机构与国内外知名时尚院校、研究设计机构、面辅料研发中心等,在大浪时尚创意城建立时尚产业合作平台、创新发展战略联盟等,联合开展技术开发和攻关、标准化工作等产学研项目,经新区认定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在时尚产业高技术、关键技术和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实现重大突破的,经新区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实际总投入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加大对时尚企业研发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设备投资的贴息支持。经新区认定,对注册地在大浪时尚创意城符合申请贴息条件的时尚企业,给予不超过利息总额50%的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对时尚企业银行贷款(单笔或多笔贷款)或发债融资贴息额每次不超过100万元,时尚企业首次申请贴息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小微时尚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以上单个企业每年只可申请一次贴息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创新发展新型商业模式。支持大浪时尚创意城内时尚企业建立独立的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或与eBay、阿里巴巴、淘宝网等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合作成立联盟,建立新型电子营销网络。经新区认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加大对时尚产业与信息化融合的支持。对大浪时尚创意城内时尚企业使用CAD、FMS、POS、PDM等信息技术改造设计、生产和销售环节,建设信息网络系统,按企业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时尚企业开发和应用包括虚拟试衣技术、三维人体测量技术、网络多维试衣购衣及定制技术等体验式电子设计技术,经新区认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五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奖励。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支持专利商标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跨领域合作的知识产权服务新方式;支持行业协会、企业与CFDA和AAFA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合作,推动“龙华设计宣言”活动;支持行业协会与电子商务大型购物网站和时尚企业合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前述知识产权保护事宜,经新区认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四、吸引高端时尚人才创业


第十六条  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训力度。对时装设计“金顶奖”获得者及该大赛专业评委、国内外著名时尚品牌设计总监、著名服装或面料设计大师、中国“十佳”设计师、国际和国家级时尚设计大赛获奖者以及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设计师及其团队,在大浪时尚创意城注册企业、工作室并实质性运营,经新区认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并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连续三年的租金全额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对带项目到大浪时尚创意城注册设立企业和机构的,经新区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已在大浪时尚创意城工作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设计师或设计团队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重点扶持聚合高端要素创新创业的孵化器。鼓励各类孵化服务机构和企业加快引进高端时尚创意人才在大浪时尚创意城设立时尚创意工作室或研发设计机构,使大浪时尚创意城成为孕育世界顶级品牌的基地,成为中国时尚创意产业新形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孵化器。对新办孵化器的企业,经新区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入孵企业,经新区认定,按入孵项目实际租用面积给予连续三年租金50%的补贴。
第十八条  支持建立时尚学院和时尚培训机构。鼓励协会、企业联盟、大型企业与国际知名大学和时尚创意科研机构合作在大浪时尚创意城设立时尚学院,培养创意、策划、管理、营销人才。学院招生后,经新区认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在大浪时尚创意城设立时尚培训机构、学校,集聚国内外最前沿的时尚专家,提供时尚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服务。经新区认定的时尚培训机构、学校,按其规模等级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对时尚创意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保障性住房中优先安排时尚创意人才住房,及时解决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解决时尚创意人才后顾之忧。


五、突出时尚品牌建设


第二十条  鼓励时尚企业自创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推行品牌资产化、国际化战略,对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推广自主品牌,经新区认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50%,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国内外时尚企业品牌宣传。鼓励国内外时尚企业、创意机构、国际著名设计师在大浪时尚创意城举办新品发布会、时装秀、推介会、对接会、论坛等,经新区认定,按业内影响力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
第二十二条  支持时尚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对在大浪时尚创意城注册的时尚企业参加伦敦、纽约、巴黎、米兰四大国际时尚周(节),和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服装(交易)周(节)并组织展览展示的,经新区认定,给予50%的展位费资助,单个企业境外单个展会展位费补贴不超过5万元、境内单个展会展位费补贴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三条  重点支持举办大型时尚活动。鼓励通过中国(深圳)服装交易会、“大浪杯”全国女装设计大赛、国际时尚周分会场、行业峰会等形式,提升大浪时尚创意城的国内辐射力和国际影响力。着力推出一个国家级的设计师奖,在推动大浪时尚创意城创意设计引领的同时,打造新的人才引进落地渠道。

第二十四条  推动使用产地标识和环境标志。由新区组织专业时尚产业协会、时尚企业等参与,共同制定产地标识制度。鼓励时尚企业、创意机构、设计师使用产地标识开展各种经营活动。支持大浪时尚创意城内时尚企业认证环境标志。


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五条  建设时尚媒体环境。积极引进国际国内时尚创意传媒落户大浪时尚创意城。对在大浪时尚创意城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外时尚创意媒体,经新区认定,按照其业内影响力分档次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二十六条  支持时尚产业市场环境数字化建设。创办大浪时尚创意城资讯网,用于行业资讯发布、信息检索和人才交流互动,引导行业资源和人才的集聚与高端化。支持行业协会、大型总部企业和企业联盟及其他相关机构发布有影响力的时尚行业指数,经新区认定,按照项目启动和项目完成两阶段,分别给予30万元和70万元的支持;指数正式发布后,给予连续三年,每年30万元的营运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把浪琴路打造成时尚大道。吸引时尚高端元素集聚及打造服务业配套核心区域,提升浪琴路周边环境。鼓励22家入园企业集中在选定区域设立展示区,对设立展示区的企业予以连续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并予以一次性50%的装修费资助,最高3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开设奥特莱斯(Outlet)折扣店。对在大浪时尚创意城开设5000平方米(含)以上建筑面积的奥特莱斯(Outlet)折扣店的企业,经新区认定,开业之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时尚文化服务配套提升工程。鼓励品牌企业在大浪时尚创意城设立必要的时尚文化服务配套设施,经新区认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经营主体租金补贴,2014年底前给予80%的租金支持;2015年给予50%的租金支持;2016年给予30%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50万元。确保园区时尚产业的主导功能,每个园区入驻的时尚文化服务配套设施的面积不得超过其建筑面积的15%。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在大浪时尚创意城设立开放式博物馆。提升大浪时尚创意城的文化氛围,对设立开放式博物馆的,经新区认定,按其类型、规模分等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第三十一条  加快完善中介服务配套。对入驻大浪时尚创意城开展时尚检测、产权评估交易、品牌认证、信用评级、法律、咨询、广告等服务的中介机构,经新区认定,2014年底前给予80%租金支持;2015年给予50%租金支持; 2016年给予30%租金支持,每年最高10万元。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定的时尚类检测机构,给予不超过设备总投入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三十二条  完善产业发展环境配套。进一步优化美化大浪时尚创意城周边环境,按照特区一体化的要求精细化管理,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为大浪时尚创意城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配套环境。


七、落实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体制保障。加强对产业片区建设的领导,成立龙华新区大浪时尚创意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建设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资金保障。设立大浪时尚创意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大浪时尚创意城培育市场和公共配套开支。

第三十五条  对引入的重大时尚项目和重大时尚活动,可通过“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新区专题研究。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企业或个人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3年内不受理其产业专项资金申请,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
第三十七条  在试行期间,本措施扶持政策暂限于在大浪时尚创意城内的服装基地(石凹片区子单元1)和石凹村用地(浪荣路以西、浪花路以北的子单元2)内试行。
第三十八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6年底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

微信公众号
SFCA-2014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明浪路3号903室
邮箱:sfca2014@163.com QQ:3039137896
电话:0755-23773594 / 18923796929


     


Copyright © 深圳市时尚文化创意协会 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34274号]